8月23日,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政務中心莊嚴肅穆,延邊州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在此召開。在代表們經久不息的掌聲中,《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全票通過,一部凝聚歷史傳承與時代使命的地方性法規就此誕生。
作為民族工作領域的綜合性、基礎性法規,《條例》貫穿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主線,為新時代延邊深化民族團結進步事業、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提供了法治保障。

歷史必然:法治護航“模范自治州”延邊是我國唯一的朝鮮族自治州和最大的朝鮮族聚居地,生活著漢、朝鮮、滿、回等48個民族居民,是多民族交錯雜居、深度互嵌的邊疆地區。
民族團結的基因在延邊血脈相傳。作為我國最早定期開展民族團結進步表彰、宣傳活動的少數民族自治州,延邊州成立第二年就召開了第一次民族團結表彰大會;1954年出臺決定,明確每年九月為民族團結月。1985年,延邊州被確定為全國試點制定自治條例地區,率先制定《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自治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自治條例》),規范自治州的各項工作,為延邊州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奠定堅實基礎。延邊州自成立以來,連續5次榮膺“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范自治州”,兩度獲評“全國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示范州”,全州8個縣(市)全部獲評全國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區,48個集體、57名個人分別獲評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范集體、個人。
一方面,旗幟鮮明地把“鑄牢”作為全州各項工作的主線,貫穿于經濟建設、政治建設、文化建設、社會建設、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全過程各方面,深入實施“鑄魂賦能、文化浸潤、興邊富民、互嵌交融、穩邊固邊”五大工程,大力推進“十大行動”,有形有感有效地把“鑄牢”工作不斷推向深入。另一方面,堅持在強化制度引領上下功夫,把修訂《自治條例》作為重大政治任務來抓,突出政治引領,在章節設置、條款順序、條文內容等方面作大幅度修改、補充和完善,新修訂的《自治條例》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。與此同時,制定保護和發展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條例,修改朝鮮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等10多部涉民族工作法律法規,堅持正確的,調整過時的,更好保障各民族群眾司法權益。目前,延邊州現有自治條例、單行條例和地方性法規共36部,已形成較為完善的法規體系。
精雕細琢:確保立法的科學性、民主性與針對性相統一黨的十八大以來,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“用法律保障民族團結”“依法治理民族事務”。2024年,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《決定》提出“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”,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其列入立法規劃。
延邊州委審時度勢,將制定《條例》作為加強民族團結進步創建的關鍵抓手,啟動立法程序,作出相關部署。延邊州人大常委會將《條例》列入2025年度立法計劃,延邊州委統戰部組織州司法局、州民委等部門做好前期籌備工作。深入調研。延邊州委統戰部聯合州人大常委會民僑外工委、州司法局、州民委組成起草專班,深入社區、校園、工廠等地調研,問卷、座談、考察多管齊下,全面把握轄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、民族文化特色及各族群眾的具體需求和利益關切,精準捕捉各族群眾心聲。廣開言路。構建多渠道的意見征集平臺,廣泛聽取人大代表、政協委員、專家學者、社會組織及各族群眾的意見和建議,確保《條例》內容既符合國家整體發展戰略,又貼合自治州實際,實現《條例》立法的科學性、民主性與針對性相統一。嚴格程序。按照《條例》起草要求,今年2月初,起草工作專班完成了《條例(草案)》初稿的起草工作。3月起,先后兩輪向省、州相關部門和縣(市)黨委、政府征求意見,經補充完善后,報延邊州委同意,于4月11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根據征求到的意見建議調整后,又向州委、州政府、州政協征求意見,州人大常委會進一步做了修改完善。按照法定程序,報請州委政法委、州委宣傳部、州司法局、州市場監管局、州發改委等進行合法性、公平性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多重審查。7月,《條例(草案)》經延邊州委常委會和州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,提請州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。
破題解碼:做好新時代民族工作的延邊探索《條例》以“鑄牢”為主線,聚焦延邊實際,亮點紛呈。
——以法治筑底,構建協同格局。通過立法將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,明確政府職責、社會協同機制及法律責任,破解以往民族事務管理中法律依據分散、執行力度不足的難題。這些內容在第一章總則、第二章工作任務、第三章社會協同、第四章保障與監督、第五章法律責任中做了明確。——以互嵌為要,拓寬交融渠道。專章規定“共同任務”,聚焦構建“互嵌式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”,通過共居共學、共建共享、共事共樂等舉措,推動各民族在空間、文化、經濟、社會、心理等領域的全方位嵌入,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、全面交流、深度交融。——以文化為橋,構筑精神家園。以習近平文化思想為指引,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,使其成為促進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鑒、增進民族團結的重要橋梁。
——以發展為基,夯實團結根基。將民族團結進步與興邊富民行動、生態文明建設等國家戰略相結合,依托邊境旅游、產業發展等優勢激活發展動能,以高質量發展成果不斷夯實民族團結進步的物質基礎。——以責任約束,確保落地生根。設立“將民族工作納入政績考核”等制度,明確政府、群團組織、企事業單位等多方責任,并設置法律責任條款,確保政策落地生根、見行見效。《條例》的制定,標志著延邊州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邁入更高層級法治化、規范化的新階段。這部符合憲法精神、回應時代要求、體現延邊特色、反映人民意志、得到群眾擁護的良法,將成為凝聚人心的紐帶、推動發展的引擎,為書寫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延邊篇章注入磅礴的法治力量。